湖北省工商系统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监督管理办法(共五则范文)[修改版]

第一篇:湖北省工商系统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监督管理办法湖北省工商系统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第一篇:湖北省工商系统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监督管理办法 湖北省工商系统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 201158 据《食品安全法》和《湖北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鄂政办发〔〕号文)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现场制售食品,是指经营者在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外的固定场所加工且 销售糕点、面包、炒货和卤制品等食品的行为(含前店后厂)。 第三条本省区域内的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现场制售食品 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餐饮类现场制售行为不属本办法调整。 第四条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食 品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明确的部门职责分工,现场制售食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 责监督管理。第六条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现场制售食品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管理和指导。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许可审核、质量监测和监督管理。 工商所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负责本辖区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许可受理、审查、现场核查和现场制售食 品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准入管理 第七条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隔离; (二)具备与现场制售的食品品种、数量、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 25 保持安全距离;距离垃圾堆、污水池、坑式厕所、牲畜棚圈不得少于米。生产区外部周边环境应整洁、 卫生,无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三)具备与现场制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或者设备,有相应的盥洗、更衣、消毒、通风、 照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直接接触食品的现场制售设施、设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五)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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