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D第2条:一般义务 1.各缔约方应依照本公约以及它们所加入的并且已经生效的议定书的各项规定采 取适当措 施,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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