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志安诉无锡锅炉一分厂以第三人在后申请的专利制售产品侵犯其在先专利权案
宋志安诉无锡锅炉一分厂以第三人在后申请的专利制售产品侵犯其在先专利权案案情 原告:宋志安。 被告:无锡锅炉一分厂(以下简称无锡锅炉厂)。 第三人:北京通用能源动力公司(以下简称通用公司)。 1993年
宋志安诉无锡锅炉一分厂以第三人在后申请的专利制售产 品侵犯其在先专利权案 案情 原告:宋志安。 被告:无锡锅炉一分厂(以下简称无锡锅炉厂)。 第三人:北京通用能源动力公司(以下简称通用公司)。 1993年8月6日,原告宋志安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一种“分层式锅炉给煤装置” 实用新型 专利申请。国家专利局经审查,于1994年5月8日授予原告专利权,专利号 93231575。5,并于同年7月3日公告。该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分层式锅炉 给煤装置,其技术特征是: 它包括带有进口和出口的外壳,外壳内靠近进口处固定有送煤机构,靠近出口 处固定有与水 平成一夹角的至少一层筛子。原告取得该项专利后,于1995年7月26日与丹 阳锅炉辅机厂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明确分层式锅炉给煤装置实用新型专利许 可给该厂实施,该厂以 入门费加提成费的方法向原告支付专利使用费。至今,该厂已给原告支付专利 使用费37万元。 1994年6月16日,第三人通用公司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一种“正转链条给煤装 置”的实 用新型专利申请。1995年3月3日,国家专利局授予其专利权,专利号 ZL94214484。8,并于同月5日公告。通用公司为推广其技术,在申请专利后授予 专利权前的1994年10月10日,与被告无锡锅炉厂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协议,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