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转让不以登记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
机动车转让不以登记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32号关于答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复函:连环购
机动车转让不以登记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