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保险合同

儿童保险合同为了保障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协助家长为其子女筹集教育、婚嫁资金,并在其子女遭受意外事故时,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特举办本保险。  第一章 投保条件 第一条 凡二十一周岁至五十周岁的家

儿童保险合同 为了保障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协助家长为其子女筹集教育、婚嫁资金,并在其 子女遭受意外事故时,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特举办本保险。 第一章投保条件 第一条凡二十一周岁至五十周岁的家长(投保人),均可为其一周岁至 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保险人)投保儿童保 险。但对投保时,身体不健康,不能正常工作和劳动的投保人,不适用本条款 第七条的规定。 投保人如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核准后,方可办理更 改手续,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章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 第二条保险期限从被保险人起保时起至二十二周岁期满时止,分别为七 至二十一年。 第三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以下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残废,保险人按意外伤害 保险金额拨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见附表一),但年度给付金额不得超过意外 伤害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死亡,保险人按意外伤害 保险金额给付全部保险金,同时给付死亡退保金(见附表二),保险责任即告 终止。 3.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退保金,保险 责任即告终止。 4.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和大专生时, 保险人每年按注册证明给付约定的教育金,给付期限以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周 岁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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