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处理已使用固定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解析

纳税人处理已使用固定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解析 增值税转型改革前,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销

纳税人处理已使用固定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解析 增值税转型改革前,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是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 项税额;如果销售的是非应税固定资产,则免征增值税。增值税转型改革后,根 据纳税人的不同身份、纳税人所在地区不同、固定资产不同类别及其购进或自制 的不同时期,新条例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税[2009]9号文第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以下不得 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这类资产包括:一般纳税人购进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 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属于纳税 人自用消费品的固定资产。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购进的固定资产既用于增值税应 税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根据新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该类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因而应按照销售 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根据纳税人所在地区不同及 固定资产购进或自制的不同时期,分别适用不同的政策: (1)增值税转型前试点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 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 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及其他地区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 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均按照4%征收率减 半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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