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5年1月1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号发布)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引进外资,促进____商品经济的发展,外国的公司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95年1月1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号发布)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引进外资,促进____商 品经济的发展,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__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股东), 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可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__(以下简称中国股 东)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本规定设立的,全部 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__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 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__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形式,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外商 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设立公司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国家鼓 励设立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公司。 第五条、公司可采取发起方式或者募集方式设立。 第六条、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的条 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前款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 应有募集股份前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提供其近三 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提供 该外国股东居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七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 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外国股东__并持有的股份 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八条、股东__的股份的转让应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发起人 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三年后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条、发起人达成设立公司协议后,可共同委托一发起人__设立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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