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再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评《侵权责任法》第

再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评《侵权责任法》第 再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评《侵权责任法》第65条 伴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活动所引起的污染和破坏环境并造成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财产乃至环

再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评《侵权责任法》第 再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评《侵权责任法》第65条 伴随着我国经济 建设的飞速发展,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活动所引起的污染和破坏 环境并造成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财产乃至环境权益等损害的侵权 行为屡屡发生。为追究这类侵权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以救济受害 人,我国《民法通则》采取了“二分法”的做法。一方面,在《民 法通则》第124条中做出了“违 ___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 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将污染 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作为特殊侵权行为,实行无过错责任原 则。并且,又通过司法解释缓和受害人举证困难,实行举证责任倒 置规则,[1]为救济受害人提供了有效途径。另一方面,与前述规定 相对,《民法通则》将破坏环境的侵权行为排除在“特殊侵权行 为”之外,将其归类于一般侵权行为,实行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 举证责任分配上,贯彻“谁主张,谁举证”原则。[2] 我国 ___以来的司法实践证明,这种将同属于第二类环境问题的环 境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截然割裂开,分别采取特殊侵权行为责任与 一般侵权行为责任进行处理的做法,不仅违背了环境侵权行为的本 质特征,欠缺科学性,而且还不利于充分发挥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功 能以实现救济受害人的目的。近年来,当我们翘首以待《侵权责任 法》能科学构建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时,xx年12月26日通 过并于xx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环境污染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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