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矿井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一、矿井通风部门必须建立安全监测机构,配备足够的安全监测 人员,并明确一名区(队)干部或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安全监测日常管 理工作。二、安全监测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专业的技术
矿井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一、矿井通风部门必须建立安全监测机构,配备足够的安全监测人员, 并明确一名区(队)干部或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安全监测日常管理工作。 二、安全监测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专业的技术培训,经考核 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根据规定及现场实际 对装备监测装置的种类、数量、安设地点和断点范围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四、监测装置由机电部门负责安装配电系统,并按设计断点范围提供 断点条件。通风部门负责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和维修工作,并对井下监 测装置必须实行挂牌管理。施工队负责监测装置的使用管理。 五、监测装置在使用前,必须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调试合格后方可正 式投入使用。 六、使用中的监测装置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调校。监测装置发生故障 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 井下连续运行个月,必须升井检修。所有调校、处理和年度检修等 6~12 情况,都必须做好专门记录备查。 七、使用监测装置实现断点的电气设备,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 浓度降到规定以下时,方准人工复电。 八、监测分站(或主机)、传感器、声光报警器、电缆等由所在施工 队的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电缆,应由 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如有损坏应及时向矿调度室 汇报,由安监部门组织追查处理。停用监测装置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同 意。九、现场瓦斯检查员每班应对管辖范围内传感器的显示数据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