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 CJJ 41—91
城镇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CJJ 41—91 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年12月1日提 示本标准部分内容和《城市给水工程建设标准》冲突
城镇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 CJJ41—91 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年12月1日 提示 本标准部分内容和《城市给水工程建设标准》冲突,根据同级标准新标准替代旧标准、国标高于 行业标准的原则,矛盾部分请参照《城市给水工程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为了使城镇给水厂(以下简称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的设计做到统一建设标准,控制建设规 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给水厂的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 给水厂分为地表水水厂和地下水水厂两类:其供水规模分为五档 443443443443 ×10~2×10m/d、2×10~5×10m/d、5×10~10×10m/d、10×10~20×10m/d、 4434344343 20×10~50×10m/d)。2×10m/d以下为小型水厂,2×10~10×10m/d为中型水厂,10×10m/d 以上为大型水厂。 本标准中有变化范围的数据,应以内插法确定。 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的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和标准 的规定。 第二章附属建筑面积 第一节一般规定 给水厂的附属建筑应根据总体布局,结合厂址环境、地形、气象和地质等条件进行布置,布置方案 应达到经济合理、安全适用、方便施工和管理等要求。 第2.1.2条 本标准规定的附属建筑面积应为使用面积。 给水厂生产管理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化验室和宿舍等组成的综合楼,其建筑系数可按55%~65%选 用,其它附属建筑的建筑系数宜符合表2.1.3的规定。 建筑物名称 建筑系数(%) 仓库、机修间 80~90 食堂(包括厨房) 70~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