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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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炭经营的管理,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200425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号令《煤炭经营军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在四川省境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各市、州经委(经贸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煤炭经营企业 第五条四川省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 格审查,并符合四川省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六条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制度。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的授权,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对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批, 并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书》。 四川省境内煤炭经营企业,申请《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均实行分级审查制度。 在市、州、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由市、州经委(经贸委)初 审,由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审批核准发证。 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由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审批核准发证。 四川省境内煤炭经营企业按注册登记所在市、州实行分区经营管理的办法,需要跨地区 经营的企业,应取得经营所在市、州经委(经贸委)初审,由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审批核准发 证,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 第七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 (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五)符合四川省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申请表; 100 (三)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企业注册资金在万元以上;零售及民用型 3 煤加工经营企业万元以上,并出具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500 (六)从事原煤批发的企业,储煤场地须平方米以上,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 用权证)或租赁、经营场地的合同证明(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和场地设施);从事煤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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