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 1989年11月10日,民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以下简称勘界测绘)是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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