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保 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一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 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 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 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企业与职工一方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 集体协商。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 同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平等、相互尊重、诚实守信、兼顾双方合法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 签订、履行集体合同进行监督。 第二章 集体协商 第六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应当按照 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产生 生各自的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协商代表具体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每方 协商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人,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不得多于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 第七条 已经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企业工会选派,建 立女职工委员会的,应当有女性协商代表。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 并经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民主推荐产生。 学无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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