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vs死亡赔偿金(补偿费)及其法律适用问题
关于医疗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vs死亡赔偿金(补偿费)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最近,笔者在处理一些医疗案件中经常遇到医疗损害赔偿法律适用问题,尤其是医院和患者对于医疗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死亡赔偿金之间的关系没有清晰
关于医疗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vs死亡赔偿金(补 偿费)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最近,笔者在处理一些医疗案件 中经常遇到医疗损害赔偿法律适用问题,尤其是医院和 患者对于医疗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死亡赔偿金之间的关系 没有清晰的认识,有时候患者盲目地随从新闻报道的天 价索赔数额,对赔偿结果怀有过高的期望值,进而对律师 付出的工作未给予充分的肯定。而且,医事法律界对于 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死亡赔偿金两个概念也存在混淆,导 致法律适用不一致,影响了判决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现 在,就这个问题拿出来和大家学习探讨,以期共同进步, 同时,给一个有志于该领域有所作为的律师一个启示。 一、关于医疗精神损害的性质 关于民事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方面法律规定及其司法解释,并不是很零散, 相对集中,主要有《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及其各单行 法律中有关这方面的规定。在医疗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修 正)》的第五十条第(十一)项做了规定。 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关于侵害人格权 的民事责任中,只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 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 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因此,民法通则等立法并未对提 炼精神损害这一概念,并作出明确规定。但可以对精神损害,尤其是精神损害抚慰金 作了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后来由于民众权利意识的觉起,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案 件或者提起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逐渐增多,才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