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vs死亡赔偿金(补偿费)及其法律适用问题

关于医疗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vs死亡赔偿金(补偿费)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最近,笔者在处理一些医疗案件中经常遇到医疗损害赔偿法律适用问题,尤其是医院和患者对于医疗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死亡赔偿金之间的关系没有清晰

关于医疗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vs死亡赔偿金(补 偿费)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最近,笔者在处理一些医疗案件 中经常遇到医疗损害赔偿法律适用问题,尤其是医院和 患者对于医疗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死亡赔偿金之间的关系 没有清晰的认识,有时候患者盲目地随从新闻报道的天 价索赔数额,对赔偿结果怀有过高的期望值,进而对律师 付出的工作未给予充分的肯定。而且,医事法律界对于 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死亡赔偿金两个概念也存在混淆,导 致法律适用不一致,影响了判决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现 在,就这个问题拿出来和大家学习探讨,以期共同进步, 同时,给一个有志于该领域有所作为的律师一个启示。 一、关于医疗精神损害的性质 关于民事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方面法律规定及其司法解释,并不是很零散, 相对集中,主要有《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及其各单行 法律中有关这方面的规定。在医疗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修 正)》的第五十条第(十一)项做了规定。 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关于侵害人格权 的民事责任中,只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 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 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因此,民法通则等立法并未对提 炼精神损害这一概念,并作出明确规定。但可以对精神损害,尤其是精神损害抚慰金 作了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后来由于民众权利意识的觉起,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案 件或者提起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逐渐增多,才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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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vs死亡赔偿金(补偿费)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最近,笔者在处理一些医疗案件中经常遇到医疗损害赔偿法律适用问题,尤其是医院和患者对于医疗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死亡赔偿金之间的关系没有清晰的认识,有时候患者盲目地随从新闻报道的天价索赔数额,对赔偿结果怀有过高的期望值,进而对律师付出的工作未给予充分的肯定。而且,医事法律界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死亡赔偿金两个概念也存在混淆,导致法律适用不一致,影响了判决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现在,就这个问题拿出来和大家学习探讨,以期共同进步,同时,给一个有志于该领域有所作为的律师一个启示。一、关于医疗精神损害的性质关于民事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方面法律规定及其司法解释,并不是很零散,相对集中,主要有《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及其各单行法律中有关这方面的规定。在医疗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修正)》的第五十条第(十一)项做了规定。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关于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中,只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因此,民法通则等立法并未对提炼精神损害这一概念,并作出明确规定。但可以对精神损害,尤其是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了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后来由于民众权利意识的觉起,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或者提起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逐渐增多,才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先后颁发,精神损害的赔偿内容逐渐确立、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形式,除了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而该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与之相对应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中第十七条规定了:“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并且在第十八条规定:“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此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十一)项,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该规定给出了医疗事故程序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计算标准,便于实务操作。1综上规定可归纳:精神损害抚慰金,本身是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或其近亲属精神人格权--感情亲情与爱---的损害,从而转化为金钱性的赔偿,因为世界是物质的,精神派生于物质,精神的损害同样可以用物质的东西予以填补,哪怕难以恢复原始状态。受侵害的主体需的有生命力,从而必须是自然人,并且局限于一定范围内。一般在受侵害者未死亡时,包括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受侵害者未死亡时,只有受害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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