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附件1: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试行)第一条 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第二条 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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