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监控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监控制度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二、定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监控制度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 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 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二、定期组织平安生产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 单位的事故隐患。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三、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 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平安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平安防范措施,防止 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当 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 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 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 事故发生。 五、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 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 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 时,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 员平安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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