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资局令第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集体资产所
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国资局令第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 代企业制度,促进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集体资产所有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以下简称产权界定),系指国 家依法划分和认定存在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并明确国家作 为所有者对这部分国有资产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和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种城镇集体企业(含合作社) 资产的产权界定。 第四条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即从资产的原 始来源入手,界定产权。凡国家作为投资主体,在没有将资产所有权让渡之前,仍 享有对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的所有权。 第五条在产权界定过程中,应本着“立足今后加强管理,历史问题处理适 度”的工作原则,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地进行界定。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正当 权益,也不得损害集体企业所有者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进行产权界定,应保持国家对集体经济法律、法规、政策的连续性和 协调性。 第七条集体企业中的国有资产,须以价值形态进行界定和记帐反映。 第二章集体企业国有资产的界定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