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申请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财政部《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见附件)。   受理条件:本机关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拟对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财政部《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见附件)。 受理条件:本机关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拟对有关当事人作出暂停会计师事务所(含 资产评估机构,下同)经营业务、暂停注册会计师(含资产评估师,下同)执行业务、吊销注册 会计师证书、吊销会计人员的会计证、撤消会计师事务所、较大数额罚款(对个人1000元以上, 对单位5万元以上)等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依法 举行听证。 提供材料: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本机关送达的《财政行政处罚告知书》的送达回执上 签署意见,或提交书面申请。 办理程序: 1、 本机关送达《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 人案件调查人员已掌握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权利等事项。 2、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本机关在收到听证要求之日起15日 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送达《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3、组成听证会主持听证。 4、听证会提交听证报告。 办理期限:收到听证要求之日起15日内举行听证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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