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规章制度
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规章制度》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
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规章制度》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财税〔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 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 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文化事业建设费。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 知》(财税〔20xx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 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 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 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 缴纳义务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xx年版) 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3号)的规定,对《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xx年版)〉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63号)中的部分申报表修改如下: (一)对《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及填报说明修改如下: 1.“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修改为“107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 业”。填报说明修改为“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2.“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填报说明中,判断小型微利企业是否为工业企 业内容修改为“所属行业代码为06**至4690,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判断为工业企 业”,不包括建筑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