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修改版]
第一篇: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1.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委员若干名。由医院院长任主任;由分管院长任副主任;部门、科室负责人或学科带头人任委员。2.
第一篇: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1.112 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名;副主任—名;委员若干名。由医院院长任主任;由分管院长任 副主任;部门、科室负责人或学科带头人任委员。 2.15 委员会成员因工作调动、变更,要求在日内下发人员调整通知。 3. 医疗质量控制办公室为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常设机构,负责管理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 作,定期向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主任报告有关工作。 4. 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管理委员会成员应按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按时参加会议。会 2/3 议形成决议、决定时应有以上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集开会或以书面形式决定有关 事宜。 5. 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会议由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负责主持,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召集并提供资料,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秘书负责记录内容,办公室成员负责起草会议决议、决定。 6. 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生效。 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职责 1. 全面负责医疗和医技工作的质量管理。 2. 负责制定全院医疗和医技质量管理的年度计划、总结。 3. 审定医务科制定的有关医疗质量控制指标、评价改进意见。 4. 对全院医疗和医技工作中的安全隐患提出指导性的改进要求。 5. 收集全院医疗医技工作中的有关信息资料并加以记录归类。 6. 负责召集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会议,提供会议讨论资料;起草会议决议和会议讨论的有关材、料意见。 7. 决定新技术新方法准入管理制度和规定。 8. 讨论、决定全院医疗和医技工作中的差错的院内处理意见。 9. 提出全院医技人员质量教育、培训的要求,并检查其落实情况。 10. 质量管理委员会秘书负责委员会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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