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庭前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刑事诉讼庭前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一、我国刑事诉讼庭前程序的现状与特点 我国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在庭前程序上普遍存在着以下特点: 1、立案审查形式化,造成庭前审查和开庭审判的法官主体归一。长
刑事诉讼庭前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一、我国刑事诉讼庭前程序的现状与特点 我国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在庭前程序上普遍存在着以下特点: 1、立案审查形式化,造成庭前审查和开庭审判的法官主体归一。 长期以来,我国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以后,一般是先确定独任法官或 合议庭成员,然后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审判长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 符合法定开庭条件的,决定开庭审判,并参加庭审。即使是在各地法 院实行立案庭统一立案以后,由于多种原因,立案法官对案件的审查 也仅限于检查起诉时移送的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进行必要的立 案登记、开庭排期等,并不涉及案件的实质问题。实际审查仍然是在 案件移交审判庭之后,由审判法官进行。也就说,从事庭前审查的法 官和开庭审判的法官主体具有同一性。 2、法官庭前审查范围的广泛性和庭前准备的过于充分,使庭前 活动带有实质审判的嫌疑。尽管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公诉案件审查的规 定比原来有了较大的改革,庭前审查由原来的实体性审查变为程序性 审查为主,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主审法官往往出于防止庭审失误和 避免判决错误的心理(更现实的说是对“错案追究制度”的畏惧心理), 除了对程序内容进行审查外,还要通过认真审阅起诉书和移送的主要 证据复印件、照片等案件材料,力求尽可能详尽地了解、把握案情, 甚至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已经形成一种内心确认。对审查中发现的 疑难之处,还要列出详细的庭审提纲,为开庭审判做好充分的准备。 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 1 47 第页共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