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管理制度一、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二)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三)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2年以上驾龄;(四)经客运服务职业培训,并
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 (二)男性周岁以下,女性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6055 (三)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年以上驾龄; 2 (四)经客运服务职业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 (五)被取消客运服务资格的,须期满年以上; 5 (六)经市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考核并取得准驾证书。 (七)其他规定的条件。 二、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守则 (一)遵守行业服务规范,保持车容卫生整洁、仪表整洁、规范着装、 文明服务、礼貌待客; (二)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和准驾证; (三)按照乘客要求或者合理路线行驶; (四)不得拒载乘客或者并客以及无正当理由中途将乘客移交他人运 送; (五)不得在禁止停车路段停车待租或者载客; (六)按照规定使用顶灯、计价器、空车待租标志等服务设施,按照 乘客意愿使用空调、音响等; (七)在飞机场、车站等营业站营运时,应当在指定区域按序排队,服 从调度,不得离开车辆招揽乘客; 不得利用车载对讲设施传播、接听与营运无关的信息; (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