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信用积分管理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信用积分管理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巡 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以下简称巡游车驾驶员)经营行为,提升巡 游出租汽车整体服务水

天津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信用积分管理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范巡游出租汽车 驾驶员(以下简称巡游车驾驶员)经营行为,提升巡游出租汽车整体服务 水平,依据《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全市域经营巡游车驾驶员(包含第一从业驾驶员和第二从 业驾驶员)信用积分管理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负责辖区内区域经营巡游车驾驶员管理考核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市巡游车驾驶员信用积分管理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巡游车驾驶员信用积分管 理考核工作,本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巡游车驾驶员执法处罚 数据梳理汇总相关工作。 第二章巡游车驾驶员信用积分考核等级划分 第五条 本市巡游车驾驶员信用积分考核等级分为五星级、四星级、三 星级、二星级、一星级。巡游车驾驶员对应运营车辆的智能顶灯星级显示, 分别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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