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
河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 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国家七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全省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137 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的通 知》(冀政办[2009]23号)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 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 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担保机构。 本细则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中小企业局),和 设区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 第三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 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政策性担保机构要妥善处 理自身收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突出社会效益。 融资性担保机构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 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