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取样实施指南

建设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方法实施指南1、为规范建设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 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制定本指南。2、按规定:施工单位必须

建设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方法实施指南 1、为规范建设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 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制定本指南。 2、按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 合格的,不得使用。 3、见证取样检验涉及的材料主要包括:建筑材料、地基基础材料、钢结构原材料、钢结构 焊接性能检测及其他按规定应当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材料。 4、建筑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参照有关标准和 规定,按建筑材料的样品种类、规格、数量、批次,随机抽取,并将样品当场封装,填写《委托 单》,送至检验机构进行见证取样检验或在施工现场进行检测。 5、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对样品的代表性和现场使用产品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6、检验机构受理样品时,应核查资料信息是否完整、一致,样品封装是否完好,是否满足 检验要求。当信息不完整,封装有损坏或样品数量不能满足检验要求时,应及时告知送检单位, 重新见证取样。 7、检验机构受理样品后,应及时依照相关标准对样品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并保证检验结果 的客观、公正、准确。 8、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及时出具报告并告知原委托人或原委托单位。送检单位对检验 结果有异议时,应当在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检验机构书面提出异议申请,重新进 行见证取样检验。 9、各建筑材料具体取样方法及试样制备程序如下: 一 、混凝土试件的取样及制作 1、现场搅拌混凝土 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J107—87)的规定,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 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1 每拌制100盘但不超过100立方米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次数不得少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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