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食堂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
食堂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 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 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 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 可参加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 时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 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 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 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 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 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 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 备检查。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1、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 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 2、应当依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 理知识的培训。 3、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 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从业人员包括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从事 食品采购、保存、加工、供餐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认真制订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 员和从业人员(含新参加和临时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食品安全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