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 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 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 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 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 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 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 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 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 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 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1/ 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