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中总包与分包的关系
建筑工程合同中总包与分包的关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筑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
建筑工程合同中总包与分包的关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筑工程 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 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担的部 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 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 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 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本条是关 于建设工程合同发包、承包和分包的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可以根据承包人承包的工作内容,可以分为直接承包和分包两 大类。直接承包是指发包人直接将工程承包给承包人,包括工程总承包和单项工 程承包两种方式。分包是指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 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又称为“交钥匙承包”,是指建设工程任务的总承包, 即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程建设的全部任务一并发包给一个 具备相应的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人,由该承包人负责工程的全部建设工作,直 至工程竣工,向发包人交付经验收合格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建设工程的发承包方 式。工程总承包是国内外建设活动中多有使用的发承包方式,它有利于充分发挥 那些在工程建设方面具有较强的技术力量、丰富的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的大承包 商的专业优势,综合协调工程建设中的各种关系,强化对工程建设的统一指挥和 组织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提高投资效益。在建设工程的发承包中采用总 承包方式,对那些缺乏工程建设方面的专门技术力量,难以对建设项目实施具体 的组织管理的建设单位来说,更具有明显的优越性,也符合社会化大生产专业分 工的要求。为此应当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发包人可以将全部工程发包给 一个总承包人完成,由该承包人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向发包人负责。与总承包方 式相对应的,是单项任务的承包,即发包人将建设工程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等 不同工作任务,分别发包给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与其签订相应的承包合同。 这种发包方式有利于吸引较多的承包商参与各项工程建设业务的投标竞争,使发 包人有更大的选择余地;也有利于发包人对建设工程的各环节、各阶段实施直接 的监督管理,这对于那些具有建设活动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对工程建设有较强 的组织管理能力的承包商来说是有利的。 建设工程的发包是采取总承包方式还是单项工程承包方式,可以由发包人根 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是不论发包人采取何种方式与承包人签订合同,都应当 遵守本条的规定,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即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