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资源调度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水资源调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 生态流量(水量、水位)目标的实现。对于因过量取水对河湖生态造成严重影响,导致生态流量 (水量、水位)未达到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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