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标准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行业标准(以下统称安全生产标准)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程序,根据《标准化法》、《标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行业标准(以下统称安全生产标准)的管理,规 范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程序,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标准是指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 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统称国家局)制定和修订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统一 的技术、管理、方法等要求。 安全生产标准的范围包括矿山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其他工矿商贸安全生产规程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内容 涉及需要强制执行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等的,为强制性标准;其他为推荐 性标准。 第四条安全生产标准与其他行业标准之间应当协调、统一。 安全生产标准实施后需要上升为国家标准的,应当及时上升为国家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五条国家局对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鼓励有关政府 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 学术团体、学校等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标准的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