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新闻侵权法学实践

新闻侵权法学实践网络在社会上的普及和在新闻媒体上的普遍应用导致了新闻侵权的不断发生,社会上部分新闻媒体为了眼前的商业利益不惜使用任何手段向大众传播不真实的新闻,严重违背了新闻媒体的职业道德以及伦理底线

新闻侵权法学实践 网络在社会上的普及和在新闻媒体上的普遍应用导致了新闻侵权的不断发生,社 会上部分新闻媒体为了眼前的商业利益不惜使用任何手段向大众传播不真实的 新闻,严重违背了新闻媒体的职业道德以及伦理底线。网络新闻侵权行为对我国 新闻事业产生了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网络新闻环境的改善已经成为网络界和新 闻界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同时也是我国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内在要求。 网络新闻传播侵权行为新闻侵权,指的是新闻媒体如通讯社、报纸杂志、广 播电视、公共网站在向大众进行信息传播的过程中,出现信息完全伪造、部分不 真实、过于夸张或者情况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项等情况,从而侵害了他 人的合法民事权利,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和事实。网络新闻侵权是 新闻侵权在网络领域内的表现形式,是新闻工作人员通过互联网的传播渠道,向 大众传播失实新闻信息或者法律禁止的内容,违反新闻法律、法规,侵害了公民 的合法权益的事实。[1]我国正在致力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公平和正义在 社会和人民的心目中已经根深蒂固。网络的发展给人们的信息交流传播提供了自 由的空间,让人们享受到了一定的自由和平等,但是新闻特权也在这个空间中慢 慢成长,权力的滥用也反映在网络传播当中,其中网络新闻侵权就是社会失衡的 表现之一。网络新闻侵权的频繁发生已经让新闻媒体失去了应有的最基本的客观 公正,丧失了社会责任感,严重损害了新闻价值本身,也对网络新闻单位正常工 作带来了不好的影响,导致新闻媒体公信力急剧下降。网络新闻传播侵权的类型 网络新闻侵权纷繁复杂,比较常见的网络新闻侵权有对当事人的人格侵犯和对当 事人的著作权侵犯等。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的人格权包括名誉权、肖像权以及隐 私权等,人格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力之一,受到法律的保护。 网络媒体在新闻报道中如果没有处理好新闻信息和当事人的人格之间的关 系,或者散布有损公民人格的新闻信息时,都会造成人格伤害,构成网络新闻侵 权。网络新闻传播侵害公民的名誉权。名誉权是一项很重要的人格权,1998年我 国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名誉纠 纷分两种情况:1.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 害他人的名誉权;2.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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