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冈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条例

《青冈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条例(暂行)》第四章 征收补偿第二十条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

《青冈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条例(暂行)》 第四章征收补偿 第二十条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 地产的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住建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范围内规划建设住宅和非住宅的(专指商服用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 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人确定的评估机构所评估的价 值给予补偿。被征收范围未规划建设住宅和非住宅的,被征收人应选择货币补偿,有条件异 地安置的,可选择就近异地安置。 “” 房屋产权证载明为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对有产权证照房屋实行征一还一。被 3-5 征收人选择多层住宅进行安置的,选择顶层和住宅底层不找差价,选择层每平方米需结 15050 算差价元;楼房和墙体厘米以上厚度、砖混结构、铁皮或捣制盖、内置装修和外观 150 良好等条件同时具备的房屋或每平方米评估价高于被征收范围内房屋评估平均价格元 3-5 以上的房屋,可选择多层楼房的层进行产权调换,不找差价;选择高层进行安置的,选 677 择层以下及顶层的不结算差价,选择层以上(含层)楼层的,按安置面积每增加一 50“” 层每平方米增加元结算差价。对未登记但正在居住并属唯一住房的房屋实行征一还一; “” 对未登记但具备居住条件并不是唯一住房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征二还一。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 房屋产权证载明为非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有产权证照房屋实行征一还一,不 结算差价;楼房属非住宅性质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服从整体规划设计,可立体回 迁。 房屋产权证载明为住宅,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经营时间满二年、有营业执照、有纳税证明 “”500 且正在营业中四个条件同时具备的,调换非住宅,实行征一还一,每平方米结算差价 元。 11.2 房屋产权证载明为住宅,实际未用于经营的临主次干道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 宅比例给予安置。 第二十三条被征收人应回迁安置面积与征收人提供的安置户型面积有差别的,选择上靠户 5 型进行安置的,超出应安置面积在平方米以内的,由被征收人按建筑成本结算差价;超 5 出平方米以外的,由被征收人按楼房市场价结算差价;选择下靠户型进行安置的,结余 面积由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由被征收 人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 第二十四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必须服从新的规划设计。产权调换的住宅和非住宅 150 房屋均为毛坯房的,由征收人按产权调换面积给付被征收人每平方米元初装修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房屋附属物可参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300200 (一)仓房,砖仓房按每平方米元标准给予补偿;土坯房按每平方米元标准给予 50 补偿;简易棚按每平方米元标准给予补偿。 300 (二)门斗,砖混或铁制门斗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元标准给予补偿;木制简易门斗按

腾讯文库青冈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