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血液管理制度
卫生院血液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六条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临床用血包括使用全血和成份血。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原料血浆,除批准的科研工程外,不得直接使用脐带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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