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房风险隐患

集资房风险隐患集资房,原是有关单位在资金困难的情况下,利用自身闲置用地招集外单位集体或个人、本单位个人的资金,共同解决生产、生活用房而出现的。由于集资房与商品房之间的巨大价格差异,一些单位和个人便擅自

集资房风险隐患 集资房,原是有关单位在资金困难的情况下,利用自身闲置用地 招集外单位集体或个人、本单位个人的资金,共同解决生产、生活用 房而出现的。由于集资房与商品房之间的巨大价格差异,一些单位和 个人便擅自扩大集资范围和建房规模,甚至公然借机牟取暴利,或采 取欺骗手段,损害出资人利益,导致纠纷时有发生。 兴建集资房的土地来源主要有。企业通过减免地价或行政划拨方 式取得的土地;集体经济组织的非农用地;农村私人宅基地;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文教卫生、科研单位的非营利性用地。 兴建集资房的单位或个人通常打着“合作建房的”的招牌,却不 能提供国土部门批复的合作建房合同,更不能出示预售许可证。与出 资方签定的合同不是国土部门规定的文本,也不能办理公证手续。其 承诺的50年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共有房产证,实际上只属于土地方,不 可能转移到出资方名下。出资方权益并无法律保障。 业内人士指出,除了产权没有保证外,由于集资建房的若干特 性,决定了出资人还要承担下述风险:集资建房能否顺利完成,首先 取决于资金的筹措情况。如果资金不能准确、及时地到位,工程进度 便没有保障,工程进度延缓更加剧了资金筹措的困难。这样的恶性循 环必然导致资金一去无归、工程遥遥无期的结局。而且,由于某些集 资建房单位的暴利动机,选择施工队时只能是降低标准、拼命压价, 甚至迫其带资建设,施工企业要生存,必然偷工减料,建筑质量难以 保证。 集资房通常较难形成规模,大多是一栋或二三栋楼,由于规模 小,客观上造成管理配套难的问题。即使集资者有意完善,结果往往 第1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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