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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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东莞市贯彻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指导意见》精神 ,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 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根据《东莞市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指导意见》由市财政从2004年起连续5 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建立我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订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中小企业、为中小 企业服务的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中小企业包括公有和非公有制企业。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利用国内民间资本兴办的民营企业。 第四条 市经济贸易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为体现公平、 公正、公开原则,原则上采用评审制等办法确定专项资金安排项目。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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