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规范 5.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职责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 组织拟订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的要求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规范 5.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职责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 组织拟订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的要求; 负责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审查; 负责直管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 对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组织建立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档案。 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管辖范围内直管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 负责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审查; 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组织建立本地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档案。 县级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 组织建立本地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档案。 工作要求 卫生许可证发放 (1)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对下列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审核,符合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 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商场(店)、书店; 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2)卫生许可证的复核和变更 卫生许可证每二年复核一次,经审核、监测合格的,加盖“审核章”; 对变更单位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的公共场所,经审核合格的, 变更卫生许可证。 许可要求 (1)公共场所许可通用要求 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功能分区要求,附近无污染源,通风日照良好; 内部布局合理,具有足够的符合场所性质的卫生设施和消毒设施; 二次供水系统符合卫生要求; 具有通风换气设施,新风量应满足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微小气候、空气、采光、照明、噪声等卫生指标经监测符合卫生标准; (2)各类公共场所许可要求 a、旅店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