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
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1引言1・1为了加强城市容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坏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促进 经济社会全血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和《江苏省
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 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 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 1 引言 11 为了加强城市容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坏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促进经济社 ・ 会全血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制定木标准。本标准坚持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原则,引导和提高全体市民的市容环卫意 识和公共道徳水平,维护好优良的城市环境。 12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景观、公共场所(商业网点)、公共设施、广告标志、夜景照明、城 ・ 市绿化、公共水域容貌、坏境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13 木标准适用于本省设市城市市区以及决定适用《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的城市,各县、建制镇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参照执行。 2 街景容貌 21 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要求, ・ 并与周边坏境相协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原设计风格、色调、结构, 影响城市容貌。确需改变的,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2 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破残部分应当及时拆除或整 ・ 修。 221 各类沿街建(构)筑物造型、色彩、装饰以及附属设施等应当美观并与周围景观相 ・・ 协调。 2-2- 1- 1 沿街建(构)筑物外立血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定期清洗、出新。临街建(构)筑 • 213 1 物外墙面砖和玻璃幕墙的清洗每年不少于次;建筑外墙涂料的粉刷岀新每年不少于次。 局部出现污染的,应及时清洗或粉刷。 2-2-1-2 临街建筑物不得擅自开设门窗、变更门窗形式或位置,确需开设、变更的,在确保结 构安全的前提下,应保持原建筑物风格。并遵守相应规定。门面装修、装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主要街道及重点地区商业用房临街门窗应釆用玻璃等透明村料;设置外侧防护装置的,应采 用网格状透空式,形式和色调应协调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