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 为切实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职责及税企双方责任,准确、及时办理“免、抵、退”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 为切实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职责及 税企双方责任,准确、及时办理“免、抵、退”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 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 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表样见出口退税计算机 管理系统二期网络版)并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二)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前,出口退税企业登记办法暂时按以上规定办理。2002年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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