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办法】营口市行政应诉工作办法
【司法办法】营口市行政应诉工作办法行政应诉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行政应诉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辽宁省行政应诉程序规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司法办法】营口市行政应诉工作办法 行政应诉工作办法 ,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行政应诉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辽宁省行政应诉程序规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 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 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通知,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第三条我市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市和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行政应诉的指导、协调、监督工 作。 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本单位行政应诉相关工作。 第五条行政应诉工作应当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自觉接受人 民法院司法监督,依法维护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在行政应诉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协调、统筹本单位的行政应诉工作; (二)接收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办理行政诉讼应诉手续; (三)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诉讼时效、诉讼请求及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应诉意见; (四)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 (五)协助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相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撰写答辩状; (六)向本机关提出停止执行以及自行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建 议; (七)督促本部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指导涉诉工作机构对 认为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或再审。 (八)对败诉案件拟制应诉案件专题报告,提出相关法制建议; (九)将已结案的行政应诉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十)其他与行政应诉工作有关的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