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市场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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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市场管理试行办法 1993113 (年月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与经营 第三章 房地产市场的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市场管理,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保持房地 产市场的有序和繁荣,确保政府的土地收益不致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以及买卖、租赁、抵押和以其它方式处理房 地产的法人和自然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在依法获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包括其它地面建筑物) 的建设,或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进行投资,然后将其使用权转让、出租或抵押的行为。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纳税,不得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 城市规划所确定的合理利用土地、空间布局、建设标准、基础配套设施、公共设施和城 市环境保护等要求,所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都必须遵照执行。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业管理由县级以上政府的房地产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 房地产开发经营中,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的土地管理部 门依法对其监督检查和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与经营 第五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组织机构、组织章程和办公地点; (二)有与经营规模、经济责任相适应的注册资本或自有流动资金和专职技术、经营管 理人员,能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法人和自然人,必须在本省境内已获得(或预约)一定数 量可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程序: (一)国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由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请省建委 审核批准。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议书或投资报告由所在地县级以 上政府计划与对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请省计委会同省经贸委审批,省建委、省土地局 参与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会审;其合同或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章程报省经贸委审 批后颁发给企业批准证书。 30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政府审批机关颁发的批准文件,在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银行开户和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准从事房 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三)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经 审查合格的由省建委发给资质等级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