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办法为做好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工作,根据《教学事故认定与 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申诉委员会”),负责调查并处理申诉人的申诉。申诉委

大学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办法 为做好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工作,根据《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 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校成立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 委员会”),负责调查并处理申诉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 校纪委书记担任;申诉委员会其他委员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室)、 人事处、教务处、工会负责人和申诉人所在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 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申诉办”),办公室设在纪委 办公室(监察室)。 第二条申诉人对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教 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决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办提出书面 5 复议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条申诉办在接到申诉人申诉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书面 3 通知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认定办 在接到申诉办书面通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教学事故认定与 3 处理决定、处理依据等认定与处理材料一并移交给申诉办。 第四条申诉办在接到认定办提交的相关材料之日起个工 10 作日内组织调查,并视调查情况予以处置。经调查,如发现认定和 处理决定确实存在事实、程序、证据等方面问题,且争议较大的, 提议召开申诉委员会会议;如调查的事实与教学事故认定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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