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第一章 总则1.1 为加强南通市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有序地推进城市建设,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南通市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有序地推进城市建设,提高人居 1.1 环境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 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以及国家、省、市与城市规划相关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 结合南通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是《城市规划法》、《省实施办法》、《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 1.2 实施性规定,在南通市区行政区范围内,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须执 行本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其它地区按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南通市区行政区内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道路桥梁 1.3 工程、综合防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景观与环境设计、城市亮化与美化工 程、室外广告发布等各项建设工程,须执行本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铁路、港口、公路、河道、各类管线等 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城市用地分类 2.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 2.1.1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 2.1.2 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 城市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2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 2.2.1 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2.2.2 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