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电动车驾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管理措施
摩托车电动车驾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管理措施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含共享电单车)通行 秩序,提升驾乘人员安全头盔佩戴率,减少道路交通风险隐患,增 强驾乘人员安全文明行驶自我保护意识,压降亡
摩托车电动车驾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管理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含共享电单车)通行 秩 序,提升驾乘人员安全头盔佩戴率,减少道路交通风险隐患,增 强 驾乘人员安全文明行驶自我保护意识,压降亡人交通事故风险, 杜 绝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结合全市道路交通管理实际,制定“十个 凡 是”严管措施。 一、全市各加油站点应按照“行业自律”原则,拒绝为未佩戴 安全头盔的、未悬挂摩托车号牌的或安装遮阳伞(棚)具的摩托车 提 供加油服务。 凡是违反规定并被核实的,一律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并追究相 关加油站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二、全市各厂矿、公司、企业、建筑工地应在醒目位置加强宣 传,严禁放行未佩戴安全头盔、安装遮阳伞(棚)具或未悬挂车辆 号 牌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进出单位(厂矿)大门。 凡是违反规定并被核实的,一律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并追究相 关厂矿、公司、企业、工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三、全市各住宅小区物业部门应在醒目位置加强宣传,严禁放 行未佩戴安全头盔、安装遮阳伞(棚)具或未悬挂车辆号牌的摩托 车、 电动自行车进出小区大门。 凡是违反规定并被核实的,一律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并追究小 区物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