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我国死刑制度的问题完善

论述我国死刑制度的问题完善Lw61.com 论述我国死刑制度的问题完善(一)我国死刑立法存在的问题1、死刑适用的总则性规定还不完善主要表现为总则没有明确规定死刑的基本刑事政策,死刑的使用标准、

论述我国死刑制度的问题完善 Lw61.com 论述我国死刑制度的问题完善 (一)我国死刑立法存在的问题 1 、死刑适用的总则性规定还不完善 主要表现为总则没有明确规定死刑的基本刑事政策,死刑的使用标准、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撤销方面存在缺陷;在刑罚方法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 年执行和死刑立即执行之间过度不合理,刑罚要么过重,要么过轻,正是由于刑罚的不公正 性导致了人民过分依赖死刑的威慑作用去抚平内心的报复心理,从而助长了死刑的适用和合 理性。 2 、死刑罪名多 199768 参照年《刑法》条文可知,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上规定可判处死刑的罪名已达种,约 16.5%197940 占所有罪名的,与年《刑法》相比增加了个新的罪名,基于此立法,每年被 判处死刑的人数,根据大赦国际统计资料,数字相当可观(因为我国执行死刑的数字是保密 199790% 的)。年《刑法》共十章,其中法定设立死刑的章节有九个,占总章节的。我国 刑法关于死刑的立法,罪名之多占据世界之最。 3 、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过多 68 由上数据可知,非暴力犯罪死刑几乎分布在有死刑罪名的各个章节,在现行刑法规定的 4464.7%358 个罪名中,其中有个是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占全部死刑罪名的占全部种非 12.3%10.65% 暴力犯罪的,占所有罪名的,在所有涉及非暴力犯罪的章节中,只有侵犯公 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渎职罪两章中没有设定死刑。 4 、在某些犯罪的加重犯规定绝对适用死刑 1997 年刑法典对劫持航空器罪、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规定了绝对死刑、对武装叛乱暴乱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动越狱罪、和聚众持械劫狱罪等四种犯罪的加重犯在情节特别严重情况 下判处死刑的法定刑,从而使得这些犯罪在特定情况下适用死刑,无法选用其他刑种,只能 适用死刑,这样就扩大了死刑的适用范围。 5 、规定适用死刑的情节不合理 70 在新刑法规定的将近个死刑罪名中,有很多罪名在设立时,各个选择刑种之间空隙太大, “” 导致不熟悉法律者往往一不小心就够格适用死刑,有的罪名在数额上相差一 就面临着无期徒刑与死刑的抉择。个别死刑规定在适用条件上,由于我国国情和现状的制约, 48“ 立法者做出了很模糊的规定,例如《刑法》第条的规定,由于罪行极其严重 ” “” 这一标准的模糊,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的性质和危害后果特 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或特别严重。评价罪行是否极其严重,不能只从客观危害上看,还应 [] 结合主观恶性,根据犯罪性质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综合认定。如果刑法在分则中没有 对具体犯罪适用死刑的条件进行明确规定,则会导致法官在判断是否应适用死刑上的无所适 从,从而会导致法官在死刑案件量刑中裁量权的过度并有导致量刑任意和法律适用空间和时 “ 间上不一致的危险,更由于法官的综合素质高低不一,在司法过程中法官拥有巨大 ”Lw61.com 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极容易导致死刑被扩大使用。收集论文 (二)对我国死刑制度的完善 1. 限制死刑罪名的范围 从刑法总则性规定入手,通过完善死刑适用的原则、对象条件、死刑执行制度及死刑复核程 序等内容,严格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同时分则条款切实贯彻总则死刑立法精神与条件, 将死刑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制在某些特别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某些特别严重的危害公共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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