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限制競爭行為對於補習教育業之規範
- 多層次傳銷(§23) - 變質多層次傳銷之禁止 變質多層次傳銷,參加人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
公平交易法限制競爭行為對於補習教育業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