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存在的法律问题[修改版]
第一篇: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存在的法律问题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存在的法律问题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张某某,索要十万五千元居间服务费,张某某则辩称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某认为原告是从事房地产经
第一篇: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存在的法律问题 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存在的法律问题 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张某某,索要十万五千元居间服务费,张某某则辩称要求法院驳回 原告的诉讼请求。 某认为原告是从事房地产经纪的专业公司,在为张某某提供居间服务时,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原告 提供的房源信息不具备交易法定条件,没有完成交易;房主通过原告已解除了买卖合同,原告主张高达十 万八千元的居间费,于法于理于情不通。 居间费是否该付?交易的未完成是否影响居间协议的效力?居间人的义务有哪些?这是需要通过本案 查清并得出答案的。 案件基本事实情况:张某某通过征婚后认识张某,张租住在贵宾大酒店,给张某某打电话说要买房, 424 张某于月日在云路分店联系了一套楼房,因未交定金,地产分店没让签合同。后某分店的文某得知情 425 况后,打电话与张某联系,告诉张某说房主程某在华庭的一套房子出让。月日文某带张某在某分店签 订合同,为避房产交易税,中介为双方拟定两套合同。签合同前文某问带定金没有,张某说没带,又问张 带身份证没有,张某说没带,文某回头问张某某,张某某回复说只带了身份证,文某就说那就用陈某的名 字签吧,这样三方在文某事先写好的合同上签了名。签名后张某向文某索要产权证,房主及原告的代办人 426 称第二天再让看产权证,月日张某某与张某、房主程某还有文某在位于街边银行等待拿产权证,双方 27 商议拿到产权证再付订金,等了一下午,产权证没拿到,订金也就没有打。至 29 日张某某查知此房是贷款抵押的房产不能交易。合同写的是甲乙双方委托,拥金收取条款也是双方 负担,但中介方只向张某某单方收取,居间合同中关于佣金负担的条款冲突,张某某认为此项未向其明确, 是中介后填写。中介未向张某某提到此房是否有共有权人以及共有权人对交易的书面声明,于是张某某找 54 张某要文某的电话,给文某打电话说这房子有问题,要求撤销合同。月日房东共有产权人联系到张某 某,见面后把事先准备好的解约协议交给张某某,称解除合同,文某说解除合同就没什么事了。现原告起 诉索要十万八千元的中介费,张某某觉得中介与张某用婚姻房产做诱,张某某订约有一种掉入陷阱的感觉。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条件,《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89 第四十九条、《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条、《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 条、第四百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若干问题的解 释二》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分别规定了合同效力、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后方可转让抵押财产的条件、共 同共有人出让共有财产未经另一方同意出让无效、居间人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房源信息等规。本案中居间 方为张某某提供房源时存在信息不真实的现象,所签合同出现无效情形,中介提供的格式条款中对自己免 责的内容,未能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张某某注意其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隐瞒出让方不具备转售房屋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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