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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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红石国有林管理分局 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各种收费管理,保护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 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吉林省收费罚款没 收财物管理条例》,结合分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红石国有林管理分局收费处室所有 收费项目的票据管理。 第三条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由财政部门监制和管理。国 家和省规定使用的专用票据除外。凡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分局应向物 价部门申请领取《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 第四条 各种收费票据必须由计财处凭收费许可证到桦甸财政局 领取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五条 各收费处、室及收费人员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发放的 事业性收费票据,未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发放的收费票据的,被收费单 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付款。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收费票据的种类、样式、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财政 部门制定。其他单位无权制定收费票据样式。 第七条 收费票据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和发放。 第八条 收费票据必须套印财政部门的收费票据监制章,无财政 部门监制章的收费票据为非法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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