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毒品犯罪的重新思考

对毒品犯罪的重新思考  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和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为代表的毒品犯罪是当前司法工作中存在问题较多的一个领域,立法上的不

对毒品犯罪的重新思考 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和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走 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为代表的毒品 犯罪是当前司法工作中存在问题较多的一个领域,立法上的不足对司 法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很多不一致意见,困 惑最多的是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客观认定。 困惑之一:“运输”实现之地域问题。 客观方面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在火车站候车室、航空候机楼以及 汽车站的候车室内被查获的携带毒品的犯罪行为应该如何定罪。 就拿在火车站发生的毒品犯罪为例。我们可以设想这样一个过 程: 1买票(在火车站售票窗口排队)→2买到票(在火车站范围内 持有票) →3进候车室(候车)→4检票进站→5在站台上→6上车(车上) →7下车(在站台上)→8缴票出站。在以上八个过程中,哪几个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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