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公积金提取办法

徐州市公积金提取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徐州

徐州市公积金提取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国 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 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徐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本市行政 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 余额: (一)购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或局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的; (四)非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口,并与在徐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连续两年以上未再就业,男满50周 岁,女满40周岁的; (六)本人、配偶及子女因患重大疾病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 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七)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判决书载明刑期届满时,到 达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 (八)法院判决住房公积金作为离婚共同财产分割涉及提取住房公 积金的; (九)出境定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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