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计量基准管理制度
计量基准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基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计量基准是指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计量基准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基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计量基准是指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 了定义、实现、保存、复现量的单位或者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 有关量的测量标准定值依据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标准物质或 者测量系统。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保存、维护、改造、 使用以及废除计量基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计量基准由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科学 技术进步的需要,统一规划,组织建立。 基础性、通用性的计量基准,建立在国家质检总局设置或授 权的计量技术机构;专业性强、仅为个别行业所需要,或工作条 件要求特殊的计量基准,可以建立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所属的计 量技术机构。 建立计量基准,可以由相应的计量技术机构向国家质检总局 申报。 第五条计量技术机构申报计量基准,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和 程序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第六条申报计量基准的计量技术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1页 共6页

